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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3:52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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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文化艺术比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2]15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比赛是指比赛的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举办的与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迪吧)、电子游戏、游艺机等娱乐场所相关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以及音乐、舞蹈、模特(包括形象)、文学创作、语言表演、书法、美术、摄影、广告设计比赛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比赛的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性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举办全市性(冠以“西南”、“巴渝”、“全市”、“重庆”等字样的)及跨省市的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自治县、市)级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批准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比赛活动,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比赛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独立帐户及专职财会人员;
(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举办跨省市的比赛应当持有参赛省市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二)比赛的评比内容,评比办法,比赛场所资料;
(三)比赛的组织机构,评委名单和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评委,应当有被聘人员的同意证明);
(四)经费来源与比赛活动经费预算;
(五)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
(六)其他与比赛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比赛的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严禁举办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比赛。
第十条严禁利用各类比赛活动进行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担任各类比赛的评委应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比赛的评判工作。
第十二条比赛活动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比赛期间举办抽奖活动应当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比赛主办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比赛广告须经核准比赛举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新闻媒体应核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广告审查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批文书后,方可发布比赛演出广告。
第十六条比赛的评比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
作假,必须聘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法律公证人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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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财政部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介绍

李继忠 李菡君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摘要】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其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纵观世界上关于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做的好及成熟的当属英国。PFI是英国于1992年提出来的概念,英国PFI实践被称为“国际最佳实践”,英国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是采取PFI模式来进行建设的,通过PFI模式实施,达到了使资金物有所值,并向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英国各个行业的PFI标准合同文本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鼓励私人投资的成熟做法是一个捷径,可以少走弯路。

【关键词】 PFI SoPC SoPC4

一、前言

1、中国背景。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与“旧36条”相比,“新36条”第一次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同时鼓励和引导其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鼓励私人投资的成熟做法是一个捷径。我们可以少走弯路。

2、英国实践。纵观世界上关于私人资本进入公共领域,做的好及成熟的当属英国。PFI是英国于1992年提出来的概念,英国PFI实践被称为“国际最佳实践”,英国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是采取PFI模式来进行建设的,通过PFI项目实施,达到了使资金物有所值,从而向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政府采取PFI模式是要通过PFI模式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政府不再注重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英国各个行业的PFI标准合同文本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学习。

二、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

英国财政部网站上关于公司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的定义:公私伙伴关系是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联合一起工作的安排。从广义上讲,任何公共部门同私人部门协助来实现政策、提供服务及基础设施均是公私伙伴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中需要私人部门投资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常见形式就是私人融资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PFI不能同PPP划等号,私有化、外包等属于PPP范畴,PFI也属于PPP。

英国财政部有一个PPP政策小组(The PPP policy team)。PPP政策小组设在财政部Infrastructure UK内。PPP政策小组制定有关PPP的政策、指引和提供有关PPP/PFI项目建议及统计资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动力及物有所值、维持市场信心并改进项目执行。

PPP政策小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负责PFI标准合同(SoPC)发布及更新,指导PFI项目的实践。PFI标准合同明确了公共部门及私人部门风险分担的标准模式、原则、主要合同条款。1999年7月,第一版“PFI合同标准化指引(SoPC)”发布。发布标准化合同的目的是在PFI项目的主要点上促进合同取得商业平衡、保证公共部门采购到符合要求的服务、实现价值最大化。第二版在2002年9月发布,第三版在2004年4月发布,2005年12月发布了“附件”。最新版本(SoPC4)于2007年3月发布,最新版本不仅更新了指引,吸收了法律的新规定及PFI市场的新发展,整合了附件的变化及减损,根据2006年3月“PFI:加强长期伙伴关系”文件中明确的事项提出了新的指引观点。

1、制定SoPC的目的

出版SoPC合同的初衷或者目的,从第一版到现在最新的第四版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变化。首先,促进对标准PFI项目可能遭遇主要风险的共同理解;其次,在同样项目上保持定价及条款的一贯;第三,降低协商谈判的时间和成本,SoPC指引提供给项目参与方所能遵从的标准条款,尽量降低需要协商的范围。

2、SoPC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境内的所有PFI合同,但不适用月IT项目。针对IT项目有单独的指引适用。PFI项目的投资应该不低于2000万英镑。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自治区地区的PFI合同适用本指引应该符合该地区法律规定。

2007年5月1日前仍处于竞争采购(competitive procurement)程序(最终标书还没有收到或竞争协商没有完结的)的PFI项目均要适用SoPC4。

3、遵守SoPC的定义

根据1.4.1规定,必备条款必须包含在PFI合同中,才是符合SoPC。根据SoPC指引中规定,有一些明确的“合同原则”(没有具体的合同条款)也必须遵守。“必备条款”和“强制性合同原则”构成SOPCD“核心范围(Core areas)”。

不遵守SoPC的项目及没有得到到财政部的批准的行业合同将得不到财政部对他们财务模型(Final Business Cases)的批准。地方当局的PFI项目,遵守SoPC是得到项目评审组(Project Review Group)批准的前提条件。

4、行业合同同SoPC的关系

有些部门根据SoPC3的规定,已经编制出了自己部门的行业合同。该行业合同反映了不同经济部门PFI采购的差异。 鉴于SoPC4指引的发布,行业合同(Sector Specific Contracts)应该根据SoPC的要求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行业合同要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将同具体部门沟通并督促具体部门尽快对行业合同作出修改并报批。

在新的行业合同根据新颁布的SoPC4作出修改并报财政部批准的过渡时期,财政部希望各个部门确保2007年5月1日及以后仍处于竞争采购的PFI项目符合SoPC4所规定的“核心范围(Core areas)”。

5、具体项目的报批(Individual contract derogations)

财政部相信并理解,有些具体项目在特殊情况下,标准SoPC指引和行业合同某些规定根据具体项目条件需要调整。财政部强调的是,具体部门的负责私人融资单位要从严掌握并最大限度的保证标准指引的适用。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6月22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中医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促进和保障中医事业发展。
第六条 对本市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中医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农村中医发展等。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对中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中草药资源,支持人工种植中草药和野生中草药代用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鼓励利用境外资金,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中医事业。
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或者其他方式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医疗机构和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公民到境外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按照规定数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以任意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中医诊疗技术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评选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并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评选范围。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价格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诊疗技术。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选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部分中医诊疗技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中医特色,体现中医技术价值。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群众对中医的需求,调整、完善中医医疗机构的布局。
每个区、县至少应当有一所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在医疗机构合并、合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资源,发挥中医作用。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合作、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
鼓励有长期临床实践经验的中医人员个体开业行医,依法从事相关的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为主体的服务方向,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药诊治疾病的优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医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应当引入中医诊疗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防病、治病工作应当注意发挥中医的优势和作用。
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诊疗水平。
鼓励城镇中医药人员和医学院校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或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推动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教育与科研
第十九条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快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并且建立与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重视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骨干。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育,重视中医临床教学;其他医学高等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
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培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学科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医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全科医生、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医教学内容。
中医药人员应当学习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的继承和发展;鼓励西医和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理论和诊疗技术。
第二十三条 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
鼓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开展师承教育。鼓励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生或者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总结和继承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本市中医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加强中医科研机构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做好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中医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分配。
第二十六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资源的开发、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和有独特疗效的民间中医诊疗技术和方药。
卫生、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资金或者其他方面资助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著作出版。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中医药咨询服务,宣传中医药知识,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执业登记。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其中,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还应当报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执业登记注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
第三十三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
中医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者中医专项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