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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40:12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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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的通知

茂府办〔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增强其合法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市、县(市、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满两年,制定机关应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清理。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即时清理。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评估,制定评估计划,并于5月30日前报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计划或评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并组织实施。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修订。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工作。

第八条 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㈢ 开展调查研究;

㈣ 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相一致;

㈡ 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㈢ 是否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㈣ 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㈤ 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二条 评估可通过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公开征求意见、文献检索等方法,组织专家分析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专栏和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政府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专栏,登载被评估规范性文件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并开设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在年度评估计划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负责评估的单位起草评估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由负责评估的部门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补充、完善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需要清理的,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㈠ 适用期已过;

㈡ 调整对象已消失;

㈢ 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或修改;

㈣ 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取代;

㈤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㈠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㈡ 部分内容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

㈢ 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㈣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㈠ 清理意见;

㈡ 提出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㈢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 清理的基本情况;

㈡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㈢ 宣布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㈣ 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规范性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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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80)鲁劳薪便字2号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这一标准
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1980年5月7日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科合格,或者已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考试前接受过我会组织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证券监管部门调查的涉案人员的申请暂不受理);
(六)具有专职从事肆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的工作经历);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该学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认可)。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格式
1.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2.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代申请机构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3)申报时间;
(4)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批准时间;
(5)证券会批准时间。
(二)申报材料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软盘-EXCEL格式)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样)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随即退还原样)
4.参加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全科合格证(复印件)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往表现证明
6.连续两年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来经历证明
7.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其中两张自行贴在《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三、审核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机构统一向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由申请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的正本以及初审意见见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三)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向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申请及审核的要求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已取得从业资格者如被查实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证监会将撤销其资格,并在本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材料,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券从业经历和学历状况的审查,要将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同一认定;要与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对申请人员的从业经历。
(三)各派出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有关投诉。。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附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略)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