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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1:37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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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6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批复的要求,根据河南、安徽、山东和江苏四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十五”期间各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工作计划,请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纳入行政领导责任制。要安排好投融资建设方案,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市场化机制的推进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治污,确保淮河流域“十五”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附件: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辖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2005年度实施计划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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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国内企事业单位借贷活动日益增多的同时,一些单位要求行政机关对这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但这种情况仍时有发生。为切实纠正这一问题,经
国务院批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危害性。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扣划机关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否则便会引起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呆帐、死帐,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此,各级行
政机关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三、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对违反规定自行为企事业单位间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3年2月23日

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38号文)规定,现对《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实行临床用血优惠制度。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按5倍献血量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既无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5年内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需持无偿献血证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分证,经市献血办核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19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