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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18:58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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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2007〕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与韩国税收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为便于理解和有利于各地执行,现对该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解释如下:
  该条旨在防止纳税人不适当地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具体是指,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信托或其他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如果由非居民(不论一人或多人、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并且与其由本国居民所拥有或控制的情形相比,实质性地减少了所得税额,则该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时,不能适用中韩协定。但是,从事积极经营活动的除外。例如,某韩国公司的股东全部为其他国家居民(韩国的非居民),如果韩国税务机关在考虑和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优惠措施之后,向该公司征收的所得税比该公司全部由本国居民拥有的情况下减少了50%,那么当该公司有来自中国的所得时,尽管其为韩国居民,也不能享受中韩协定待遇。但是,如果该公司在韩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有至少90% 是来源于积极的贸易或经营行为而不是投资业务,则该公司有权适用中韩协定。
  中韩协定第二议定书此条规定,是双方税务当局采用国际上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经验所做的尝试。为使该条规定切实发挥其作用,执行中凡遇韩国居民公司申请享受中韩协定待遇(特别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优惠)时,请在查验居民身份证明之外,注意了解其他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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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6]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研究实施方案、落实分担资金、制定配套办法,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现农村中小学春季开学在即,为确保开学前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新机制顺利实施,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工作重心和工作精力的安排上,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按照中央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统一要求,逐项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责任制,“倒计时”地予以落实。近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除相应承担完成本省规定的各项任务外,还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主动深入到基层的教育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协调落实专项资金。为保证新机制的顺利实施,2006年春季中央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预拨资金已于1月上旬全部安排到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省新机制实施方案,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应承担资金在开学前统筹落实到县,并明确要求县分解到学校。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量大、面广、基础薄弱的特点,与当地有关部门一起,尽量把工作做得细一些,确保学校开学时能及时、足额使用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和学校,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办法予以保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马上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能因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三、指导农村中小学编制2006年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正确指导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春季开学前编制好2006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使用要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汇总当地农村中小学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入当地财政总预算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和方法上努力适应改革的要求,抓住此次改革的有利时机,督促农村中小学逐步建立起规范的预算制度。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新机制的地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暂未实施新机制的地区,仍按“一费制”办法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并严格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

  五、尽快完成省内培训工作。各地要在2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本省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对中央政策和本省的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对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进行辅导,对经费使用、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提出要求。要通过培训,确保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央政策。培训面要宽一些,培训的内容要细致、可操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县级教育部门把培训工作延伸到每一所农村中小学。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重点抓好三个阶段的宣传工作:一是在春季开学前,全面宣传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要保证将教育部、财政部印制的宣传卡发到实施新机制地区的每一个学生手中,将招贴画在所有农村学校张贴。二是在“两会”前,主动向本省的“两会”代表、委员们进行专题汇报,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内容包括: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财政部、教育部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做法,本省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等。三是抓好新机制实施后的跟踪宣传。要组织相关新闻媒体的记者,深入农村、学校,进行形式多样、富有深度和特色的报道,积极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进展,挖掘典型,暴露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组织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从现在到春季开学这段关键时期,结合实际,对省内教育系统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工作不认真、不过细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我部将于2月10日至25日,分7个小组,对今年实施新机制的15个省份(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督查重点是各地实施方案制定情况、2006年春季预拨资金到位情况、学校收费规范情况和政策宣传情况等。具体时间和安排行前另行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我部于1985年7月1日颁布的《新药审批办法》规定从1985年11月1日起,凡属新药统一由卫生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批新药权限截止于1985年10月31日。
为做好新药统一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工作,我部药政局曾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1985年10月31日前各地审批的地方标准药品品种进行了整理汇总,经各地多次审核后,编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品种汇编(西药部分)》(以下简称《地标汇编》
),并以(86)卫药政字第217号文明确规定,《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其批准文号自行作废。此后,我们发现个别省市在批准仿制品种时,有批准《地标汇编》未收载品种的情况,从而影响了《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的执行,给药品审批工作带来新的混乱。为切实加
强药品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对本地在1985年11月1日以后审批的西药品种进行1次清理整顿,如有《地标汇编》未收载的品种,应撤销其批准文号,按新药重新申报;确属整理汇编时漏报的品种,要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根据,报我部处理。整顿情况请于今年8月
底前报我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新药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认真做好新药的临床及生产的初审工作,协助卫生部把好审批关,并加强仿制《地标汇编》品种的审批工作。
三、为严肃执法、做好工作,今后如各地再发生审批《地标汇编》未载的西药品种或其他新药的问题,我部将撤销其批准文号,并通报全国。



199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