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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59:05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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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1955年12月21日,内务部、财政部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 条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公杂费和居民委员会的生活补助费,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标准由内务部另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指中央批准设市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系属补助性质的经费,除应用于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所需的费用外,对实际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中,有些积极分子,因参加会的工作而影响他们的生产,以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工作的繁简,耽误他们的生产时间的多少,生活困难程度的大小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但不应作为定期的工资或津贴费发给。
二、居民委员会委员生活补助费的开支标准,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15 元为限。新疆、甘肃、青海等省部分物价特高地区的居民委员生活补助费,可酌予增加,但最高以每月平均不超过20元为限。
三、居民委员会公杂费,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5元为限。 主要用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上所需的文具、纸张、杂支等开支。
四、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在地方预算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乡镇行政经费项下列支。
希即查照并转知执行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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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的整治、利用、保护等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地区、设区的市的河道,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同一地区、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界河道,由地区行署或者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
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并树立界桩;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界定,并树立界桩。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属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国土资源、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除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外,禁止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
第九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确需采伐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水产养殖的,还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的安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 设置或者扩大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擅自设置和扩大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封闭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沿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排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防洪、排涝、防潮、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河岸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畅通。
第十五条 河道防洪(含排涝、防潮,下同)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计划、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防洪整治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通航河道进行整治,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以及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
河道主管机关参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河道主管机关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计划中,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
担。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有关配套性管护基础设施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筑临时围堰等工程设施,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习惯岸线及其演变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治导线提出划定规划岸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在防洪规划治导线以外30至100米;
(三)已规划展宽的河道,在规划堤防护堤地以外15至30米。
编制沿河城市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县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因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理、维护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每年洪、枯来水变化及砂、石运移规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移动或者拆除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等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的;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
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
(三)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日
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为构建平安、和谐福田提供坚实保障
李志刚 姚达武

2005年新年伊始,深圳吹响了新的前进号角。中共深圳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明确提出,全力维护稳定、发展是硬道理,维稳是硬任务、第一责任,要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闯出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历史性跨越,全面迈向和谐社会。福田区委、区政府也把建设“平安福田”、“和谐福田”作为新的发展战略目标。区司法局部署,今年要以“创建优秀司法所和抓好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创建法制文明祥和社区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开展。本文从“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要求出发,结合我区具体实际,谈谈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思路和看法。
一、明确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在新时期执好政、掌好权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六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基础,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
新时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基层司法工作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我们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治区,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良好发展环境。福田区是深圳市的中心城区,是深圳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信息、会展以及党派、宗教中心,具有十分特殊的战略地位。国内外及港澳台客商云集于此,各种思想思潮、文化意识形态和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严重倒挂,社会治安形势相当复杂。目前,随着我区正逐步进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高风险社会时期,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如何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是当前我们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
加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我们开展各项基层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和核心、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区各级司法部门和广大司法干部紧密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基层,贴近群众,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也要看到,目前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较多,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呈上升趋势,组织性、规模化、激烈化程度越来越高;基层组织的干群关系矛盾也开始凸显;对境外敌对势力的斗争尖锐复杂。这些矛盾纠纷和对敌斗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并将更深地影响到党的权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维护和实现党的权威的重要方式。它具有特殊的止纷平争功能,可以从职能上有效疏缓各种复杂的矛盾,为社会减压,为经济保驾,为发展护航,为维持和实现党的权威提供坚实保障。要最大程度满足公民的权利诉求,实现经济社会秩序的良性治理,离不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正确行使。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重心,从解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真抓实干,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治理社区,切切实实解决辖区广大居民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能力,实现固本强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一个平安稳定的发展平台。
二、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能力
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和谐福田”、“平安福田”,关键在于要提高各级党委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时刻站在时代的最前列,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永葆青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我区“大经济、大文化、大环境、大服务”发展战略的根本保障。在各级司法部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也是加强我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政治任务。
如何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是摆在全区司法干部队伍中的广大党员同志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首先,要加强学习,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自身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不断把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十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两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活动推向深入。同时,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教育性与业务学习紧密结合,熟练掌握基层司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精通司法工作业务,了解司法行政工作重大改革情况,了解掌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和任务,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局服好务,为广大社区群众服好务,实现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其次,要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守司法工作职业道德和纪律,不断提高基层司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及时妥善办理群众有关诉求事项;要加强工作责任感、事业心,努力把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深入、更规范,避免工作疏漏;要坚决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深入开展“树基层司法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公道、正派、公正的工作形象。香蜜湖街道党工委也在新的一年里提出了“一个重点、抓好两个活动、推进三条街建设、力争四个新的提高、确保八项工作上新台阶”的工作要求。其中,抓好两个活动,就是要抓好党中央提出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广东省委提出的有理想、有责任、有能力、形象好的“三有一好”活动。街道党工委和司法所通过这两个活动的建设,不断改进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基层司法工作组织的工作作风,坚定理想信念,充分调动社区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同志,特别是老同志、老党员的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带领社区群众积极开展依法治社工作,实现提高党员素质的学习目标,真正形成“大经济、大文化、大服务、大环境”的新型社区品牌,营造和谐稳定和平安的社区新环境。
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队伍的党组织建设,在社区法律工作站(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等基层司法组织建立党小组,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在基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更进一步巩固。
第四,要加大对先进模范典型的表彰、宣传工作力度,如对人民的优秀法官宋鱼水、“模范人民调解员”陈政、康有喜等同志的宣传,弘扬正气。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围绕和对照先进模范典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基层党员同志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帮助,共同进步。要通过典型宣传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岗敬业教育,争取做到不同类别的基层司法工作,不同级别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同社区的工作,都有相应的工作模范和学习典型,以此激励全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中,争先创优,开拓进取。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
完善组织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我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去年,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各司法所都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基本达标,办公设施如用车、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视听设备、电脑等已配置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四室一库”的建设,档案设施、防御装备齐全,并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初步在各社区建立了社区法律服务站,建立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88个,吸引近千名人民调解员参与社区工作,还吸收了辖区内60家律师事务所签约共同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妇女儿童维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等工作,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与区法院合作,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提高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社会公信力;逐步建立了社区司法信息员制度,完善了社区法律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社区预警工作体系;加强了普法宣传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了能讲、能演、能打硬仗的群众性法律文化宣传骨干队伍,社区法制观念正在不断提升;社区法律自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灵活机动,随时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了“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回访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在组织机构上,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基本落实,人员逐步配备到位。在队伍的建设上,我们还多次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如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的培训等,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
今年,我们总结去年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组织和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所建设。
首先,我们应在各街道成立基层司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领导督办机制和问责制度,建立有司法所、综治办、团委、妇联、劳动站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基层司法工作会议,审核工作方案。我们还应建立和完善街道司法所、居民委员会定期法制学习制度和依法行政咨询服务制度,对在具体实践工作中的涉法疑难问题回答他们的咨询,积极创建学习型服务组织。
其次,市司法局要求全市各司法单位学习罗湖区警民联调和六约模式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决好群众的矛盾纠纷。我们应与区公安局合作在各社区设立警民联调工作站,共同开展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工作站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成,公安机关派遣干警任站长,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遣副站长,其长驻人员即联调秘书由双方各派3—5名,24小时值班。联调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具体录用程序由区公安局和司法局协商解决,但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学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写作能力,符合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为了方便在社区开展群众性工作,应考虑居民优先原则,招用一定比例的熟悉社区的居民参加联调工作。我们还应当鼓励社区离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利用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积极投身到社区的联调工作中来,为解决群众矛盾纠纷和社区和谐稳定发挥余热,作出新的贡献。同时,我们应当在司法所内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具体负责沟通、联络、协调社区警民联调工作站的关系,并为警民联调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指导意见,方便工作顺利完成。为了加强警民联调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促进警民联调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接轨、协调,区法院和法庭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警民联调指导员,不断提高警民联调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邀请市、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和社区离退休老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临时担任警民联调工作陪调员。
第三,我们要继续加强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理想、有政治素质、有法律素养和文化底蕴的高素质基层司法人才队伍。我们要继续加强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各项培训工作,特别是对社区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邀请法学界专家、教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参与授课,进一步扩大课程范围,讲授法理知识、宪法、现行法律、法规知识、党的方针政策,并开展司法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社区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中开展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一方面培养安置帮教人员、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心理分析辅导能力,更好地完成调解、帮教任务,另一方面也为将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培训骨干分子,打下新的工作基础;积极拓广培训面,根据具体情况开放社区居民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一道共同学习,建立开放型的社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大课堂。
第四,要加强组织创新。我们要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并努力探索在社会团体,如区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四、加强社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依法治理社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依法治社,关键在于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只有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提高,我们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我们要以法律进社区为契机,认真做好辖区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制观念。具体要做好“三进”、“六突破”工作。“三进”是法律知识宣传进户,法律服务进家庭,法律咨询进社区成员单位;五突破是法制宣传教育要在理念上、机制上、重点对象上、依法治理上、法律服务上和文化上有所突破。通过这项工作,要做到社区成员单位必须依法办事,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家庭邻里和睦,社区环境优雅,安定祥和,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向纵深开展。
其一,为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目标,鼓励各司法所在市、区就业指导中心和辖区劳动中介机构的现场招聘会上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活动,促进社会就业人员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司法所还应当与街道劳动站、经济科、工会、安委会等部门合作,对辖区内的劳动中介机构开展劳动法、从业道德的宣传活动,开展“文明招工月”活动,防止社会中介机构在招用工活动中的欺骗劳务工行为;对企业干部职工、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努力为广大劳动者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同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要求,与劳动站等部门合作,积极促进居民的就业工作。
其二,今年5月1日,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实施,我们应当与区信访办等单位合作,积极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并利用这一契机开展信访调解月活动,集中处理和调解一批老、大、难的群众涉法上访问题。同时,我们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调联系机制的各项程序制度,将这一有福田特色的新型工作机制发扬广大。
其三,在各社区举办居民法制教育讲座,并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和文艺表演活动。这些活动要有针对性:一是要针对辖区外来劳务工较多的特点开展,特别是要在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帮助外来工解决日常法律上的难题;二是要针对严打整治行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三是要针对某一法律法规宣传日、宣传月活动,结合新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四是要形式多样,丰富多彩,为广大社区群众喜闻乐见。
其四,利用“六一”儿童节,开展法律进学校专题活动,向广大青少年学生、家长宣传宪法、儿童维权等法律常识,提高青少年道德思想教育水平,从小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其五,开展“6.26禁毒日”宣传活动,营造绿色“无毒社区”。我们要组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志之士,进社区、学校、企业、戒毒所,传播有害毒品知识,进行毒品有害的宣传教育活动。
其六,针对辖区内企业与外来工法律素质较低的特点,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主要是在改体下岗法律纠纷、安全生产和生活保证、伪劣产品销售等方面。同时,重点对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以法律为依托,加大支持和帮扶的力度,帮助他们解决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香蜜湖街道司法所应组织骨干在辖区科技一条街开展科技文化传播活动和群众性法律文化活动,教育广大商家自觉遵守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其七,要加强对群众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要向社区居民传授一些防范知识要领,进行治安辅导,培养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教授群众如何及时消除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寻求帮助,如何设法脱险,如何向公安机关或治安防控组织求助。同时也要教会群众如何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保护自己,从而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自防、自卫能力。
我们应大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要指导社区组织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社区依法治理。通过开展社区依法治理活动,使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初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组织自我完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得到较好发挥,社区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违法犯罪不断下降,社区基本保持稳定。
五、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推动我区“大调解”格局全面形成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胡锦涛总书记多次批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张德江书记、庄礼祥书记等省、市领导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2004年底召开的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中央和地方都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委、区政府、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涉法上访案件。据统计,2002年到2004年11月,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800余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80多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0余件,涉及3000多人次,有效化解了基层社会矛盾,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年初,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我们要增强法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利用法律进社区这一载体的作用,为辖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普法力度,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切实解决辖区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努力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积极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归口办理制度、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制度、排查调处考核制度,规范排查调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排查调处工作的方式方法。司法所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建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实行“四前”(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和“四先四早”(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排查调处,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的隐患,坚持抓早、抓苗头,切实地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另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调处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切实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调处,各基层调委会每月一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对排查出来的纠纷,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的要求,安排专人及时跟踪处理。各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对排查调处的案件应定期上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要求,“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我们应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与其他调解部门共同开展调解活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社会覆盖面。
一是在辖区开展警民联调工作。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调解活动的权限在于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民间纠纷部分,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调解,这样一来整个纠纷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不服,引发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因此,案件必然要求以解决民间纠纷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介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也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控体系。可见,人民调解参与社会治安工作是治安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我区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然而,从法律性质来看,治安调解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政调解,属行政法范畴,主要针对法定可调解的治安案件;人民调解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外调解,主要针对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两者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这就涉及到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在法律上的协调性、匹配性与合法性。针对这类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我们必须和公安机关共同联合调解。在具体程序上,首先要建立案件转移制度,理顺部门职责。街道及居委会接到的一般治安案件,直接转公安分局或辖区派出所处理。对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接到的一般民间纠纷案件,转街道司法所,分派相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双方可以互邀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实现工作上的互补、配合,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而对于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应到街道司法所集中,派发到相关社区警民联调工作站处理。对于警民联调工作站接到的适合联调处理的简单案件,可以根据及时性原则即时作出调解处理,然后上报司法所。其次,要完善联合调解的工作流程。在区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公安部门联合调解,并指定一名联调秘书,由其负责制作警民联调协议书。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民事部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并签署意见,治安部分由公安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如果当事人反悔的,便于上级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区别受理。再次,是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我们要推行联调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联调中引入听证机制,或邀请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参与,增加调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工作效率。
二是与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区法院联合开展“消法进社区”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调解试点工作。目前我区的消费者矛盾纠纷比较突出。从广义上来说,我们人人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安全,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效益深圳”、“效益福田”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我们不能等闲视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的消费调解制度,其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仅相当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消费仲裁,我国监督机制不完善,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撤消程序合法、实体不合法的裁决,有时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实质性损害。而诉讼也由于诉讼成本等因素,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有效保护的结果。从香蜜湖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人民调解能较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人民调解的依法调解、依国家政策调解、依社会公德调解的原则,能有效抑制不法商家的欺诈行为;另一方面,根据司法解释,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过公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一定的法律执行力,提高了消费调解的法律效力。我们在《信息快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完善我市消费立法,将消费调解等行业性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的建议。同时,也与南山区消费者委员会的同志合作写作了《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建议稿,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和市人大副主任陈国权教授都作出了相关批示。该稿对消费者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作出了比较详细的程序性规范。
三是与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街道劳动站共同合作,宣传劳动法知识,集中联合开展劳动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争议,提出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方式。从仲裁到诉讼,提升了劳务工的诉求成本,而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也由于受到内部人制约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劳动行政监督的效用也有限,特别是对涉外经济实体。因而,劳动纠纷就成了群众纠纷的多发地段,群体性事件频发,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工人之家的区总工会,在处理劳动纠纷上存在较多的比较优势,信息也相对通畅。因此,我们与区总工会合作联合开展劳动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应急机制,按照司法解释保障劳务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法院执行,可以有效减少劳动者的诉求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解决劳务工的矛盾纠纷,保障社区环境稳定、和谐。我们还要开展创建“劳务工维权岗”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侵害劳务工和流动人口权益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是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应急处理机能。安全生产包含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处理三个阶段。严重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时,正是群众情绪激动之时,这时正需要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疏导,协助紧急救助,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后,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善后工作,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正当权益。
六、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降低刑事再犯率
中央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的人员通常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通常指没有改造好的人员、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
我们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应坚持“党政齐抓,社会参与,严管重教,妥善安置,重树新人”的原则,贯穿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力求在领导体制、管理方式和思想观念上实现新突破。要注意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一般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结合,遵循“组织工作网络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就业安置市场化,帮教服务社会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区、街道、社区、企业四级安置帮教工作网络,积极探索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
首先,应从政治思想上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要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志愿者组织,提高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邀请辖区党团员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签定“学法律常识,做守法公民”手拉手帮教协议书,让全社会共同关心他们,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帮教网络。我们还应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订阅法制报、《人民调解》期刊等报刊杂志,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政治思想学习,充分体现政府和社区对他们的热情关心,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思想上、心理上的负面影响,帮助他们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应改进和完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工作。要认真落实《意见》有关衔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狱(所)后直接流散于社会,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以及“三假”人员的查找、排查、清理和管理工作,严防脱管失控。要从刑中、刑后两个机制上作好工作。一方面,要作好在刑人员的工作台帐,做好先安置帮教工作,与深圳地区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的同志和在刑人员的家属一道,做好在刑人员的思想政治改造工作,从源头上推动和帮助他们自新、自立;另一方面,要与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室、企业联合,在社区共同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讲、咨询工作,联合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建立起从服刑在教、刑释解教到就业安置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体制。对累教不改的,实施重点监控。
第三,要实施真情帮教感化的“绿色人文帮教”工程。即:送乡情,每年进行一次联合帮教活动,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参加文娱活动等社区文化活动;送亲情,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家属、转化帮教典型现身说教,以案说法,进行一次亲情规劝活动;送知识,定期开展向刑释解教人员赠送一本反映社会新风貌的好书活动,帮助其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社会公德意识、法制意识和文化知识水平;送教育,邀请刑释解教人员参加街道、司法所、社区组织的各种法制教育和普法活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区教育;送温暖,每年为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办一件实事。
第四,司法所、社区调委会、社区民警室对刑释解教人员应做到定时、定人进行回访帮教安置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他们的思想动向、生活状况,及时解决问题。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要帮助申请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安排就业时适当予以照顾。同时要积极引导他们自谋职业和外出务工,走自力更生之路,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如办理政照等,逐步向市场化安置方式转移,不断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形式、新路子,提高就业安置率。我们应尝试与辖区内的一些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建立安置帮教基地,安置部分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我们还要实施技能培训工程。注重发挥街道劳动站的作用,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就业技能培训中心,与社会资质考试并轨,制定减兔培训费的优惠政策,对家庭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减半收取学费,对家庭特别因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免费学习,有针对性地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的劳动技能水平和适应社会的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