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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活动适用法律之己见/杨联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9:00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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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活动适用法律之己见

杨联利


近年来,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发展迅猛,随之一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如老虎机、跑动物机、轮盘机等不断出现。经营者利用它非法营利,诱使未成年人参赌越来越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部、公安部三令五申明文禁止,1996年10月16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1996]8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令禁止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在查处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活动中,有的公安机关对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赌博进行治安处罚。其理由是,消费者通过游戏机可获取退币或积分,然后以退币或积分在经营者处领取现金或实物,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是一种赢利性的赌博行为。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再从事有奖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赌博活动,由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对业主、经营者按聚众赌博依法查处。”所以公安机关对经营者予以治安处罚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五)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罚经营者的主体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可以以赌博对提供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经营者处罚权限。对经营赌博功能游戏机行为的处罚,《通知》作了指引性规定,指引行政机关以(聚众)赌博处理,《条例》则作了明确的授权性规定。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讲,《通知》属于规章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在《条例》颁布以前,《通知》关于经营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活动的定性应是正确的,但《条例》颁布实施后,应以《条例》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消费者与消费者利用游戏机竞技赢利,则可以以赌博定性,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 杨联利 电话 13891057898
u4u41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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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水文测报设施,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及中央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保护防汛水文测报设施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类水文站的测验河段、观测场地、测量标志、仪器设备、测验设施、通讯线路、动力线路等,均属水文测报设施,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移动。
二、水文测验河段,由所在水文站设立地面标志加以显示。在此范围内严禁植树造林、种植高杆作物、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矿渣、修建房屋和码头或其他建筑物等。对测验河段内现有影响水文测报的障碍物,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河道清障的指示限期清除。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内修建工程,必须事先与有关水文站协商,工程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报工作。不经协商强行修建的,如果影响水文测报工作,必须限期拆除,一切损失由修建单位负责。
四、水文站已征用的水文测验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五、水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管好用好测验场地和一切测报设施,向群众宣传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重要性,同一切危害水文测报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六、对保护水文测报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协同水利主管部门按情节和性质,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198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