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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0:32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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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做好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工作,根据《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精神,制定如下实
施意见:
一、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经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岗位上执行职务;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为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内容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组织编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考试为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组织实
施。
三、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字样。内文四页,第一页自上而下印有“持本证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证
件编号:**********,发证日期:****年**月**日,在前两项之上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红色印鉴;第二页上方正中贴持证人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加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印,下方依次填写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所在机关、职务;第三页为备注;第四页印有“使用须知”。
四、行政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证件编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其中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代码”、“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区域代码”由两位数字表示,具体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详见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区位代码表
》);“机构代码”用四位数字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四位数字为0000;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代码数字序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代码数字序列由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如河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区域代码加机构代码为050000,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050100,石家庄市井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050101;“人员代码”是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证人确定的在本机关内部的排列数字,用四位数字表示,如0001、0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机关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编码办法另行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当地各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六、各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申领表》(附表二),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行政执法证,并按照
“区域代码”、“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顺序逐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核发备案表》(附表三),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七、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完成后开始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完成后,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拟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考
试时间,分批组织考试,具体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请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联系。
附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区域代码表》(略)
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略)
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核发备案表》(略)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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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35号

印发《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草专卖法》、《广告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医院、影剧院、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大中型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议厅(室)、体育场(馆)、健身馆(室)、网吧、学校和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四条 市及所属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内实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卫生部门的分工,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爱卫、工商、市政、规划、公安、交通、教育、文化、烟草专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宣传、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以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社会宣传工作,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意识。

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并广泛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各级领导、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体育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和创建无吸烟单位活动。

第七条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禁止在肇庆市区利用任何设施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烟草生产、销售商赞助的形式开展文体活动,禁止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严禁吸烟者吸烟;

(二)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实施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任人,并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设置香烟、打火机、火柴、烟灰盅,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履行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职责;

(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可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禁止吸烟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烟草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依法履行职责。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1〕10号

关于施行《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穗府〔2001〕9号)颁布施行后,有关单位认为该办法与过去颁发的相关文件衔接不够清晰,希望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2000年(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5日)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55号)同时废止。
  二、该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点的“其企业”应为“其他企业”;第三条第(一)项、(二)项的“上缴比例”应为“上缴时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