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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3:58:51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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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我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国内的交通船、供给船、拖船、驳船、渔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来我省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旅游船、考察船和勘探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是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拥有和使用国内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船舶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协助边防检查站做好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须经边防检站查批准并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的参加联合检查工作的机关(即: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所)的交通船(含接送引水员和外轮靠离码头使用的拖船),免办《搭靠证》。
第五条 办理《搭靠证》,由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体船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船舶搭靠外轮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交验《搭靠证》。
《搭靠证》的有效期,由边防检查站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即缴回签发机关。
第六条 经批准搭靠外轮的国内船舶及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管理;
(二)只准搭靠《搭靠证》上注明的外轮;
(三)不得载运无关人员登外轮;
(四)需经外轮上下本船时,船方应向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出具船员名单,船上员工应主动交验本人证件,并不得在外轮上逗留。
第七条 外轮在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除实施联合检查的交通船外,其它国内船舶不论是否持有《搭靠证》,均不得搭靠。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对船舶使用单位、个人或船舶负责人处以警告、禁止搭靠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搭靠证》擅自搭靠外轮的;
(二)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搭靠外轮的;
(三)搭靠《搭靠证》上未注明的外轮或载运无关人员登外轮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九条 对边防检查站所作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边防检查站的上一级机关申诉,由边防检查站的上一级机关作出终结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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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保证人民消费安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在总结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决定2004年继续安排一部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做好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4年报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在报送2004年需国家扶持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四章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优先选择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特点突出、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建设资金落实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功能已经完善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项目数量。每省(区、市)上报的项目不超过4个,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限报1个。

三、报送材料。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落实的有关文件、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及项目规划、征地等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现状和设计方案、主要设备清单及概算等内容,具体要求参见我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

四、报送时间。请于6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扶持项目并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产品 批发市场 意见 通知



附件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在总结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安排一部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计经贸[2002]2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主要包括:

(一)粮食、大豆、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其它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五)农产品物流配送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建立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现代化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体制为动力,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以稳定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依托,从实际出发,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增加投入,加快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保证人民的消费安全。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体制和建立良性投入机制,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投入,完善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的现有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和储藏、运销、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档次;发展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支持建设跨区域大型配送中心,培育一批稳定的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卫生、机制健全、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运行规范、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重点对现有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主要是对现有运行良好、交易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扩建和升级改造。

(三)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化方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筹措,政府对市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四)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引导农产品流通,改善宏观调控。

第三章 区域布局

第六条 粮食、大豆、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要发展经纪人代理、拍卖和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促进商流与物流的分离。具体布局是:

(一)在粮食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有重点地改建粮食批发市场。

(二)在棉花主要产销区重要集散地建设棉花批发市场,改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三)在广西、云南等食糖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改建食糖批发市场。

第七条 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有条件的逐步实行会员制。具体布局是:

(一)在全国大中城市改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蔬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蔬菜批发市场。

(三)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福建、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水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水果批发市场。

(四)在辽宁、河北、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水产品主要产区,改建水产品批发市场。

(五)在内蒙古、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新疆等畜禽主要产区改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

第八条 其它农产品在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及网上交易市场。依托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

第十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四章 项目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条件

(一)城市销地批发市场

1、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人(西部地区市区非农业人口30万人)。

2、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3亿元以上。

(二)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1、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

2、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三)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条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设立董事会,市场由企业法人统一管理,具备“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机制。市场具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保证交易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安全卫生、收费等方面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吸收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管理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首先用于下列设施建设:

(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和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三)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及经销企业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十五条 对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建成后节余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可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调整用于本项目的交易场地、地面硬化建设,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扶持的81个试点项目,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时,需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落实的有关文件、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及项目规划、征地等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现状及设计方案、主要设备清单及概算等内容,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时,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必须全部落实。项目资本金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现有资产作价的,需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项目资本金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按承贷银行的权限,由承贷银行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由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划等部门出具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其它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具备条件后,由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办理程序再做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暂不明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审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规划、征地等前期工作情况等,确定国家扶持的项目名单和补助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数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熟悉农产品信息、检验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统一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技术标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均应设立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站,适时披露农产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加工整理后向社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批发市场的信息采集实施统一信息编码,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软件接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负责上报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的落实工作。项目确定后,建设资金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负责协调解决,坚决杜绝“胡子工程”。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筹划、项目申报、投资筹措、组织招标、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招标采购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重点项目稽察。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期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等问题,除将截留的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该项目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企业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及计划单列企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授牌命名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对第四章提出的项目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假日经济迅速兴起,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对发展假日旅游,提前公布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简称“黄金周”)的放假日期,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旅游市场。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贯彻《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加强对集中有形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旅游用品市场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旅游市场开办者及其开办行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租赁柜台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中,要突出重点,一是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合法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实施巡查
制等科学管理方法,预防并及时制止各种事件发生。
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上市的旅游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文物等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旅游商品必须有合法手续,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
品、肉类、烟花爆竹、香烟、酒类、饮料、药品、保健品、服装等消费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保证旅游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以“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推动了旅游业以及铁路、交通、民航、金融、房地产、城市出租和餐饮、商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繁荣了经济,对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管好假日旅游市场,
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要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
二是要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市场有序运行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欺客宰客、以次充好、漫天要价、坑害消费者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各地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维护“家庭旅馆”、“汽车旅馆”以及景区景点附近、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的健康发展,方便旅游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努力为旅游消费者分忧解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旅游市场管理专职人员或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设施,在“黄金周”旅游旺季,要24小时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
要积极配合旅游、公安、物价、林业、环保、铁路、交通、民航、卫生防疫等部门,共同管好旅游市场,积极疏导客源,协调处理重大交通、安全、消防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旅游环保工作,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旅游和环境污染。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的基层工商所,并从现在起至“十·一”前,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20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