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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8:00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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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刘义昌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四五”普法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2001年以来,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市(地)、各部门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基本完成了“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也存在普法教育面不宽、深度不够,少数单位领导认识上有待提高的问题。会议决定,为了巩固和发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纲要》的实施,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综合素质、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五五”普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在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在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涉及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青少年要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和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学法、用法,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要强化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坚持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全省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各市(地)、各部门、各行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遵章办事,不断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各项权利的落实。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全面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程,促进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创新形式,强化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文化、新闻出版、影视广播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电视、广播、报刊都要开办法制栏目。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要克服形式主义,力戒走过场。

  六、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保证“五五”普法任务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分工负责,有关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格局。要逐年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经费按普法对象确定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各部门、各行业也应保证基本的普法经费。同时,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中人员、教材、设施等方面上的困难应尽力解决,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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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载客、载货营运。
  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禁止驾驶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和设计时速大于残疾人专用车的同类型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办有“随车陪护证”的人员。“随车陪护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应向市公安机关申办“两城区专用牌证”。


  第六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七条 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客运的,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办“两城区专用牌证”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无“随车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计委反映。

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留成范围
凡经批准经营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的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专业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等,下同。)其经营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商品)在实际出口后,实行按出口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各种非贸易外汇按实际收汇全额比例留成。
二、贸易外汇留成比例
(一)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方面的出口部分(机电设备的范围统一按经贸部印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第三部分第19类25章、26章、即95、96页;第六部分第30类至33类,即167--19
8页规定的商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金额广州市留成50%。其中:市本级19%,区、局1%,企业30%(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包括在内,市不另拨)。
(二)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外汇,广州市留成95%。其中市本级55%,区、局20%,企业20%。各类外贸公司经营的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创汇金额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后留成,广州市留成
95%。其中市本级50%,区、局15%,企业30%。
(三)出口砖、瓦、灰、沙、泥、石(含石仔、石米、石粉)外汇,广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级20%,区、局30%,企业50%。
(四)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材、生铁、锌、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当年出口商品收汇,广州市留成30%(其中省要留5%,我们已向省建议全部留市)。其中:市本级16.5%,区、局1%,企业12.5%。
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分给地方和企业的留成外汇,亦按照上述比例分成。
(五)各类外贸公司一律按各该公司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总额留成1%,用于为经营出口商品出国推销、驻外代表、商品广告、商标注册、商情资料、律师费、寄售仓租费、样品购置、扶持出口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自有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自有车船、仓库机械用具的维修
用料费用等。此项外汇属地方外贸企业和各工贸企业,由市计委统一提取分拨给各公司。属各专业公司的,由各总公司统一提取拨给各分公司。
(六)县、郊区的外汇除(四)规定的贸易外汇、市统筹5%以外,其余全部自留。市不分成。
(七)凡我市企业提供货源委托省和外地外贸公司出口的留成外汇,归提供货源的县、区、局和企业。出口公司是否参加分成,双方自行商定。
(八)超计划出口收汇,按各专业外贸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承担的出口计划任务为基数,年终结算;地方留成70%,上交中央30%。属地方70%的外汇,其中:市本级留成10%;企业留成60%。出口商品的
价差补贴,由企业自行解决。在年度执行中,可按季(累计)提留,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贸易外汇全部自留,市暂不分成。
三、非贸易外汇留成比例
(一)瞻家侨汇,市留成50%。其中:市区(包括黄埔、天河、芳村区、下同)的外汇,市侨办留成10%,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市华侨公司留成40%,用于侨汇商品供应。各区不予分成。县、郊区的外汇,市本级留成5%,自留45%(10%用于落实华侨政策,35%用于调
剂侨汇商品供应。)
(二)建筑侨汇,市留成60%。其中:市区侨汇留成40%,用于供应侨汇建房所需的大三料和玻璃;给侨办20%用开协作其他材料和给施工企业用于解决施工机械装配等。县、郊区侨汇全部自留,用于解决侨汇建房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三大料、地方建筑材料和小五金等)、征
地、物资部门供料手续费以及弥补可能产生的亏损之用。
(三)友谊商品外汇,全部由市留成。其中:市区的外汇,市本级留成60%,创汇单位40%。县、郊区的外汇,市本级留成50%;县郊10%,创汇单位40%。
(四)外轮供应公司及海员俱乐部的外汇收入,扣除上缴国家基数后,供船所创外汇:市留成40%;其余60%留给企业用于解决外轮商品物料供应和适量进口改善服务条件所需的设备。除供船所创外汇。其它非外汇收入,比照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比例计算留成。即市留成60%,
企业留成40%。
海员俱乐部的外汇收入,市本级留成40%,创汇单位留成60%。
(五)南油广州服务总公司外汇收入,我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级留成20%,创汇单位80%。
(六)旅游外汇(包括餐厅和旅游商品外汇收入)广州市留成100%。其中:市本级留成75%,主管局5%,创汇单位20%。
(七)地产黄金的外汇,广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级留成35%;县、郊15%,企业50%。
(八)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外汇,广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级留成80%;企业留成20%。
(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科研单位的外汇,广州市100%留成。除文物商店的销售外汇收入,市本级留成60%,创汇单位40%,其余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各部门,其中:创汇单位留成80%,主管部门留成20%,市不参与分成。
(十)“三资”企业承包工程的外汇:投产前,按实际外汇投资额属于购买三大料及经过批准进口必须的其他设备材料的外汇,全部留给承办单位。属于在国内支付的设计、征地、拆迁、施工、运输及购买地方建筑材料的外汇,须全部汇回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进行结汇。其中:市本级留
成60%,承办单位40%。
投产后的外汇,扣除按规定还本付息后的净收入外汇,具体留成办法另定。
(十一)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贸易外汇,交通、航运、港口(含地方铁路、公路、航运客、货运输、集体船队、过境车辆牌照费、检车、保管费及出租车辆、客运等)外汇收入;劳务、维修、服务外汇收入,(包括外派人员、承包展览、技术交流、场租、提供劳务设计、仓管、搬运、
工程承包、翻译、广告、培训)及合资合作纯收入和贸促会收入;缉私、公、检、法、卫生等罚没收入外汇;寄售国外商品手续费外汇等,一律按下述比例分成:市本级留成65%,主管局留成5%,创汇单位留成30%。
(十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全部自留,市暂不予分成。
(十三)上述各项非贸易外汇,均应扣除上缴省的基数后再分成。具体扣减比例或数额待省确定后再行通知。
四、留成外汇的计算、拨汇和结算
(一)贸易外汇以当年出口商品在银行实现的结汇金额,按外贸公司出口结汇水单,实行逐月结算留成。即由各进出口分公司、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农贸、商贸)公司,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联合体,每月十日前编制上月出口收汇留成外汇计算表,经结汇的中国银行
珠江分行(广州分行)核对盖章后,分别送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和外贸部门,然后由外贸部门将水单分类报市外管局审核,再由市外管局按照市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出市应得的外汇留成。其中企业和各单位应得的外汇留成,按半年一次计拨,即由外贸部门计算出各县、
区、局和企业的留成外汇,报市计委审核;由市计委和市外管局联合下文,通知各县、区局和企业。各单位所得的外汇留成,归各单位所有。各单位按照政策并经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后,可用于进口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需要的紧缺物
资。为便于外汇资金调度,避免和防止外汇积压,除经济技术开区的外汇、各工贸公司的外汇和各类外贸公司的出口商品经营费用外汇留成,可自行开户外,其他各县、区、局和企业的留成外汇,统一由市计委集中开户存储,市计委在各单位需要用汇时,保证随时拨汇。
(二)非贸易外汇留成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拨汇和结算。但外汇分别开户,市不集中开户存储。
(三)市外管局、各类外贸公司应在每月二十日前,将已核拨上月份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金额,经过核对按规定的表式(由计委、外经委市外管局另行通知下达),综合统计上报。市外管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抄报广东省外汇管理分局;市外贸局报经贸部,抄报省对外经委。
五、其他说明
(一)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外汇留成的规定同时失效。
(二)本暂行办法由市计委解释。




198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