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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1:26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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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质监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部制定了《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06]2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2006年开展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建设的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在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和遏制交通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交通建设的安全实施。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集中精力解决当前交通建设过程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遏制隧道、桥梁等危险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实现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二)整治原则
整治工作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行业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整治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整治一处,改正一处,不留隐患。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交通部成立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部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李彦武、李华、成平
成 员:张德华、彭思义、王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工程安全处,联系人:陈萍、桂志敬,电话:65292952,65292951(传真)。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前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专项整治工作以1000m以上的隧道和墩高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为主。隧道工程重点整治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桥梁工程重点整治支架垮塌、高空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施工管理重点整治“三类人员”持证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和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等。
五、整治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4、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全面启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联系人;确定应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制定整治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5月31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和纳入整治范围的建设项目汇总后报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06年6~8月)建设项目自查自纠
纳入专项整治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具体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以月报形式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第三阶段(2006年8~9月)省内初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直至通过验收。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在9月20日前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部。
(四)第四阶段(2006年9~11月)监督抽查
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部组织和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部分地区和纳入整治范围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各地的组织机构、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的整治措施和整治效果。
(五)第五阶段(2006年11~12月)总结评估
各地将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11月30日前报部。部将对2006年度交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区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安委办函[2006]26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
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
  按照国务院召开的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的有关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日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至12月在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通信工程建设等领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做好宣传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且相互关联。在整治期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对一些共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应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问题,协调采取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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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全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

财办[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进一步提高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财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财政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结合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加强财政部门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在推动财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二)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财政改革与发展全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制度、健全培训机制、丰富培训类型、创新培训方式,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立体式、开放型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紧密围绕财政改革与发展及财政干部队伍实际深入推进,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财政干部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推动财政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当前,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七大作出了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及人才强国的战略任务,这些对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以及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发展不均衡、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激励约束机制刚性不够、优质培训资源相对不足和干部学习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不仅影响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提高,更制约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改革创新作为提高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不竭动力和保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生机活力的必由之路,着力破除制约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提高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发展,努力构建有财政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为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贯彻“二为”方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财政改革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更好地贯彻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财政科学发展服务、为财政干部健康成长服务”的方针。

  ——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在继承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改革创新作为发展的力量源泉,以改革促动力释放,以创新促活力增强,不断改革创新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推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培训实效。树立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培训理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实际办学、教师联系实际问题教学、学员带着实际问题求学的局面,并以是否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评判培训成效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学用结合,严格培训考评。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认真研究解决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中学用脱节的问题,为干部学习成效的转化提供平台,完善培训考核与评估,严格将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要求相符合,与财政事业发展相适应,与财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形成促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指导与服务相结合,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均衡发展,培训格局合理规划,网络平台规范高效的培训管理机制。

  ——形成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培训计划不断完善,培训渠道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方式不断创新,培训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培训评估更加完善的培训运行机制。

  ——形成适应财政科学发展新要求,培训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优秀培训师资充裕,培训课程、培训课题和教材体系完备,培训经费稳定增长的培训保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培训管理机制改革.

  1.推进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均衡发展。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统筹规划、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财政部及各省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通过实地调研、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定期开展培训考核评估,将考评结果作为衡量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作用,大规模培训基层财政干部,逐步建立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满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干部的特殊培训需求,推动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均衡发展。

  2.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格局的规划管理。在充分利用财政系统现有干部培训点开展培训的基础上,整合利用财政系统外其他各种优质培训资源,进一步把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纳入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制定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推行项目管理制度,采取直接委托、招投标等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公平参与、适度竞争,择优确定培训项目承担者,到2012年建立并完善委托培训合作机制,对委托培训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培训的政治方向和教育质量。开辟干部党性锻炼和能力培训的直观、生动的社会实践课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注重实效的方针,积极开发利用境外著名大学和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

  3.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的全面建设。积极开展网络培训调研,加快网络培训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现有网络培训资源,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到2013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备、资源共享、规范高效的财政干部网络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平台和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大力推广在线学习和远程网络教育,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进程。

  (二)培训运行机制改革。

  1.完善以培训需求调研为基础的培训计划生成机制。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理念,把需求调研作为培训计划生成的必经环节。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组织专门力量,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主动走访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需求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培训计划,提交党组会(或办公会)审定。拟定培训计划时要力求将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成长需求实现最优结合,以有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建立培训计划执行的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对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加强与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培训计划的有序进行。

  2.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财政干部参训机制。要把财政改革对干部的要求与干部自身学习需求结合起来,既保证组织调训,又扩大自主选学。对政治理论、党性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等需要组织调训的,坚持实行组织调训。对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干部以及需要点名调训的,实行点名调训。在组织调训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的问题。在推行自主选学过程中,应提供足够的培训机构、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供干部自主选择,鼓励广大干部自愿参训。为提高自主选学质量,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财政干部自主选学办法,力争在2013年全面推行财政干部自主选学工作。

  3.健全培训内容方式更新机制。要紧扣财政中心工作,适应财政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方式。推进培训内容改革,要着眼于提高财政干部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和党性教育体系。完善理论教育体系,要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着力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完善知识教育体系,要重点开展各类财政政策落实、财政制度改革所需的知识培训,着力提高财政干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和实践工作能力。完善党性教育体系,要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着力培训广大财政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努力推进培训方式改革,要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创新培训教学方法和培训形式。突出按类别开展培训,推广专题研究,改进讲授式教学,扩大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比重。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挂职培训、分段式培训等培训模式。在分类培训中,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素质能力模型,制定分类培训大纲,优化岗位培训方案。

  4.强化财政干部培训动力增长机制。要健全完善财政干部学习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广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的内生动力,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健全培训考核评价机制,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全面考核干部在培训中的学习态度、学习成果、学风等情况。要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力争在2012年实现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电子化。将财政干部学习培训、考核情况如实记入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库,并与干部人事档案库对接。建立培训情况公开查询制度,通过部门局域网或网络培训管理平台向干部所在单位及干部本人反馈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要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要将述学评学考学活动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要把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5.健全培训质量评估机制。进一步加大培训评估力度,研究制定科学的培训评估管理办法,到2012年构建完善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评估体系。不断深化质量评估,对培训项目的前期准备过程(培训需求调研、教学准备等)、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授课内容、培训形式方法、师资情况、组织管理、后勤保障等)和培训实施效果进行多角度、深层次、全过程评估。对不同的培训项目开展不同层级的评估。加强培训应用效果评估,充分促进培训成果转化,促进财政干部个人能力提升,推动财政改革与发展。高度重视评估结果的应用,进一步改进培训工作,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目标。将对委托培训项目的评估结果,作为委托培训项目竞争择优的重要依据。

  (三)培训保障机制改革。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要拓宽视野,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和基层单位选聘优秀教师充实师资队伍,当前尤其要从各基层单位深入挖掘,筛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和业务理论融会贯通的干部充实师资队伍,到2012年建成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共享平台。建立符合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培训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培训管理者,特别是青年骨干到境内外知名高校和上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进行学习进修,不断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培训组织管理能力。

  2.加强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课题研究。要加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培训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2011年组建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计划,探索创新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机制,大力开发案例教材,注重理论性与现实性相结合,提高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和培训教材的实用性。要加大对财政工作和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总结,及时研究财政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改进培训课题研究机制,完善培训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规范课题申请、立项和评审工作,切实做好培训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3.改革培训经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实现经费合理增长。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本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归口管理。要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单位与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促进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四、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培养与造就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成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解决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中的困难与问题,落实好相关改革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

  (二)分级有序推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省级和地市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财政部负责指导推进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检查评估各省级财政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成效。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检查评估各地市财政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成效。地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有计划地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工作。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结合本地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实际情况,将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逐年分解到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把目标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工作方案要找准本地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认真加强研究,深入分析总结,及时调整解决。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级财政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情况的督促检查,把握动态,评估成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改革工作开展成效,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评估,确保任务落实完成。财政部在2015年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到2020年底,全面检查评估并总结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单位要把落实本实施意见与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有机结合,共同考核评价,保障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取得实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
            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的业主和雇工。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业主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担8%。雇工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其缴费基数的11%,包括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第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条 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一)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二)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敦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年。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均可视作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
  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及进行稽查。
  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前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立即补缴外,并可处以应缴社会保险金额的一至三倍罚款。仍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其他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1998年7月1日起施行。